俺就是裁小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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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加坡高等法院驳回针对中国企业胜诉裁决的撤销申请




2024年10月25日,新加坡高等法院在S v. N案(案号:[2024] SGHC 272)中,驳回了S公司以违反自然公正为由,针对中国企业N公司胜诉裁决提起的撤销申请。


S公司是巴基斯坦企业,N公司是一家中国企业,双方签订了两份供货服务合同。2020年8月,N公司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,以S公司为被申请人向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(“SIAC”)提起仲裁。2022年10月,SIAC仲裁庭作出有利于中国企业N公司的仲裁裁决。S公司依据《1994国际仲裁法(2020年修订版)》(“IAA”)第24(b)条向新加坡高等法院提起撤销裁决申请,称仲裁庭未充分考虑其意见,剥夺了其陈述权利,违反自然公正。具体理由如下:
  • 关于实体法适用。仲裁庭允许N公司提出进一步意见但未征求S公司进一步的回复意见。

  • 关于争议焦点MOI。仲裁庭在MOI尚未确定、未充分征求S公司进一步意见时,继续推进了仲裁程序。

  • 仲裁庭遗漏/拒绝了S公司提出的重要问题。

  • 关于实体法律问题的认定。仲裁庭已明确案件适用《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》(“CISG”)和《国际商事合同通则》(“PICC”),但在认定是否构成“故意不当行为”时,援引了英国判例De Beers UK Ltd v. Atos Origin IT Services UK Ltd([2010] EWHC 3276 (TCC))(“De Beers案”),而且未给予S公司就其行为是否构成“故意不当行为”作出进一步陈述的机会。

  • 仲裁庭在听证会中曾多次打断S公司提问、证人作答等,影响S公司陈述案件。


新加坡高等法院意见


  • S公司未对N公司的进一步回复提出异议,也未请求仲裁庭允许其进行回应。仲裁庭在N公司提交意见17天后,才作出关于实体法适用的决定,S公司有充分时间进行回复或要求仲裁庭给予回复的机会。在仲裁庭作出决定后,S公司也未及时提出异议。此外,S公司已明确接受案件适用CISG和PICC。
  • 仲裁庭为双方提供了充分机会就MOI发表意见,且S公司也有机会对MOI发表意见。
  • S公司列出仲裁庭遗漏的问题,但未解释其为何有权提出该等问题,也未解释为何仲裁庭不考虑该等问题是不合理的。在仲裁庭确定MOI之前,S公司未向仲裁庭提出过清单中的某些问题;在裁决作出之前,尽管仲裁庭允许当事人提出新的问题,但S公司也未提出。就S公司所列问题的实质内容而言,每个问题都缺乏背景,很难判断其与合同争议之间有何关系。此外,经审查,法院发现仲裁庭已在裁决书中处理了S公司所提出的主要问题。
  • 仲裁庭认定“故意不当行为”问题援引有关判例,属于仲裁庭权力的合理范围。而且,仲裁庭已给予双方充分机会就“故意不当行为”发表意见。
  • 仲裁庭在控制程序方面拥有自由裁量权,有权对当事人或证人陈述作出指导,确保审理效率,仲裁庭行为是合理的,未侵害S公司的陈述权等权利,也未导致裁决结果的偏见。

法院认为,S公司未能证明案涉仲裁裁决存在自然公正的违反,因此法院驳回了S公司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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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-06 16:5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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